失信被执行人 |
吴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3********45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832民初2049号 |
案号 |
(2020)鲁0832执2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申请书申请人:山东中扬联创环保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dpt4g68,住所地梁山县韩岗镇齐岗村北蒙馆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门秀国,总经理。被申请人:吴鹏飞,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3198510034533,住江苏省如东县河口镇花园头居委员会十四组33号。被申请人:江苏高实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ma1nqcpy1g,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盛世华城9号楼17幢17-401,法定代表人:吴鹏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请求事项一、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20)鲁0832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偿还申请人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要求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梁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鲁0832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应当偿还申请人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特此申请强制执行,请依法执行。此致梁山县人民法院申请人::山东中扬联创环保智能装备有限公司2020年8月25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