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金冠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57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5民初737号 |
案号 |
(2020)鲁05执恢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贷款本金4750万元,以及截止2018年8月9日的逾期罚息557887.50元、复利6552.39元,共计48064439.89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复利;2.被告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因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对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抵押的公司机械设备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详见(垦工商)抵登字(2017)00016号抵押明细表);4.山东金冠化工有限公司、袁德泉、张萌、袁保云对上述第1、2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山东金冠化工有限公司、袁德泉、张萌、袁保云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金冠化工有限公司、袁德泉、张萌、袁保云共同负担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金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5226657081185 |
登记机关 |
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利津县陈庄镇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