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炜伦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69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24民初311号 |
案号 |
(2020)赣0924执5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易敏、江西福晟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炜伦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梓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童鹏飞借款7070000元。二、被告易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童鹏飞借款300000元。三、驳回原告童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690元(原告申请缓交),由被告易敏、江西福晟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炜伦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梓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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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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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