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44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0刑终121号 |
案号 |
(2020)湘1023执12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3刑初111号第一项判决及第二项判决中对上诉人李小莲定罪部分判决;二、撤销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3刑初111号第三项判决及第二项判决中对上诉人李小莲量刑部分判决;三、上诉人李小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四、继续追缴原审被告单位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存款37,884,207元并发还给被害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小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23774474111F |
登记机关 |
永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永兴县便江镇大桥路30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