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南海新奥电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75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604民初13371号 |
案号 |
(2019)粤0604执1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中国银行服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奥电器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23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合同》于2017年11月10解除;二、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奥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向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归还借款本金3000元,利息50175.94元,罚息[罚息,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之后,自2018年1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按每年1月28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179个基点(即加1.79%)后再上浮50%计算]及复利[以1565.94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按年利率9.135%计算;以30890.94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定至101年1月20日止,按年利率9.135%计算,以46623.4元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101年1月27日止,按年利率9.135%计算;以50175.94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按年利率9.135%计算,之后,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按每年11月21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179个基点(即加1.79%)后再上浮50%计算三、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奥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四、板告陈伟明对上述第二、三判浜主文中确定的被告佛山市南新奥电器有公司的债务承担带清偿责任;五,原告中国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上述第三项判决主文确定的債权对陈伟明供抵押的房产(陈伟明名下的位佛山市海区丹灶镇祈福路2号名都畔山华庭香章苑10座房产[粵房地权证佛字第0200423416号价、拍奏或变卖后的款项,在最高本金余额3759881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30966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36466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奥电器有限公司,陈伟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03 |
发布时间 |
2019-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粤0604执12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03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088466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伟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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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金沙镇联沙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