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印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77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琼民初21号 |
案号 |
(2020)琼96执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亿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3月6日,欠付利息和复利共计3182.987896万元;利息自2016年3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7.1%计算,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7.1%计收复利);二、如被告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的还款义务,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南一环路南侧(海口综合保税区内),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老城国用(2013)第1430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在建工程(a1、a2、a3栋仓库第一、二、三层及梯机建筑面积67890.72平方米;b栋仓库第一、二、三层及梯机建筑面积43343.06平方米;c栋仓库第一、二层及梯机建筑面积28996.07平方米;d栋仓库第一、二层及梯机建筑面积28996.07平方米)以及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123号鸿联商务广场第8层8a房(房产证号为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058421号)、第8层8b房(房产证号为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058431号)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6.5亿元限额内优先受偿;三、如被告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的还款义务,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南一环路南侧,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老城国用(2014)第1546号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如被告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的还款义务,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大棒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琼海市嘉积镇金海商住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琼海国用(2014)第000190号、琼海国用(2014)第000186号、琼海国用(2014)第000187号)及房产证号分别为海房权证海字第12600号、海房权证海字第505号的房产以及大棒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秀中路奥林匹克花园5号楼阿波罗华庭25层25c房(房产证号为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213449号)、25层25d(房产证号为房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213665号)、6号楼第15层15b房(房产证号为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357987号)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6.5亿元限额内优先受偿。被告大棒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追偿;五、如被告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的还款义务,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原泉名下位于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大印经典花园2-2-1101房(房产证号为海房权证海字第60103号)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6.5亿元限额内优先受偿。被告原泉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六、如被告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的还款义务,被告大棒集团有限公司、大印集团有限公司、原泉、王棒、彭松琴、王清、王鹏、王雅琪、王彩叶、梁丹在6.5亿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大棒集团有限公司、大印集团有限公司、原泉、王棒、彭松琴、王清、王鹏、王雅琪、王彩叶、梁丹在6.5亿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追偿;七、限被告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法律服务费103.5万元;八、驳回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00007477967482 |
登记机关 |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海口市滨海大道文华路鸿联商务广场主楼A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