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81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07民初1152号 |
案号 |
(2020)皖0207执19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市兴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合计12178055.75元,并自2020年2月28日起,以该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0375%标准,支付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芜湖市兴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担保服务费75000元、律师代理费19078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13000元;三、被告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向原告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芜湖市兴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6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693元,由被告芜湖市兴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10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景百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0001581425518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工业园A小区C号标准厂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