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39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304民初2751号 |
案号 |
(2018)湘0304执15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敏提成工资39332.89元;由被告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敏拖欠2012年6月-11月,2013年11月,2014年8月-12月的工资合计3600元,2015年3月-8月工资3475元;由被告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李敏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驳回原告李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敏负担9元,由被告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元,审计费1万元,由原告李敏负担9000元,由被告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11-23 |
发布时间 |
2018-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鄢小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3006639751243 |
登记机关 |
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 |
注册地址 |
湘潭市高新区双拥路99号同舟大厦2号综合楼03010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