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39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3民终1012号 |
案号 |
(2018)湘0304执13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304民初294号民事判决;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 083元;驳回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50元,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负担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10-18 |
发布时间 |
2018-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鄢小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3006639751243 |
登记机关 |
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 |
注册地址 |
湘潭市高新区双拥路99号同舟大厦2号综合楼03010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