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盛举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88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8民初10810号 |
案号 |
(2020)沪0118执80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上海优文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盛举机械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于2020年7月10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盛举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练塘工业园区蒸夏路1855号房屋,并将上述房屋返还给原告上海优文工艺品有限公司; 三、被告上海盛举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优文工艺品有限公司租金727,301.37元; 四、被告上海盛举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优文工艺品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以每年735,000元为标准,自2020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五、被告上海盛举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优文工艺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67,500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二为标准,自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支付之日止); 六、原告上海优文工艺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上海盛举机械有限公司押金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80.60元,减半收取计7,140.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合计12,140.3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雪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8558803427H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青浦区练塘镇蒸夏路1855号1、2、3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