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吕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381********5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381民初1534号 |
案号 |
(2020)辽0381执35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吕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人民币181540.15元,截止到2018年10月12日)二、被告吕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从2018年10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约定计算);三、原告对被告吕涛所有的位于辽宁省海城市开发区鑫泰蓝湾国际小区1号楼4单元18层4182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海城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吕涛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0元,由二被告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二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给付义务时加付3930元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