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长沙集成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33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05民初4942号 |
案号 |
(2020)湘0105执59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长沙集成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省商务服务中心支付共有物租金收益人民币2 122 726.34元,并从2019年6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湖南省商务服务中心计付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9年6月6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以本金2 572 726.34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以本金2 322 726.34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 122 726.34元为基数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 818元由原告湖南省商务服务中心承担8400元,被告长沙集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9 418元。判决如下:被告长沙集成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省商务服务中心支付共有物租金收益人民币2 122 726.34元,并从2019年6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湖南省商务服务中心计付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9年6月6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以本金2 572 726.34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以本金2 322 726.34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 122 726.34元为基数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 818元由原告湖南省商务服务中心承担8400元,被告长沙集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9 41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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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许金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0753371367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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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五一大道882号中环公寓北栋25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