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麦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77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民终5992号 |
案号 |
(2020)湘0105执恢6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广东麦谷公司、长沙麦谷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惠65万元;二、驳回刘惠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李蓬舟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 416元,保全费4828元,共计17 244元,由刘惠、李蓬舟负担2244元,广东麦谷公司、长沙麦谷会公司负担15 000元。二审期间,上诉人广东麦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诉人刘惠均无新证据提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问题是:1、合同是否有效,2、双方承担责任比例。关于《“嘉思得·天利”证券管理计划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嘉思得·天利”证券管理计划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保底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之情形。本案系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广东麦谷公司并没有设立证券交易平台,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情形。广东麦谷公司以刘惠是全权委托及合同是保底合同,为由主张《“嘉思得·天利”证券管理计划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广东麦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刘惠损失责任承担问题。《“嘉思得·天利”证券管理计划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约来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嘉思得·天利”证券管理计划协议书约定:“如果一年协议期满刘惠分走的所有累计收益加总后小于年化收益5%,由乙方补齐5%的收益给客户,作为客户资金的时间价值补偿;协议期满,若乙方账户本金出现亏损,亏损由甲方全部承担”。刘惠的投资总额为248万元,2016年5月9日账面资产损失737 639.01元。因此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应当由广东麦谷公司、长沙麦谷会公司对刘惠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并向刘惠支付相应的收益。该收益计算方式为:以本金24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以本金737 639.01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上述收益以124000元为限额。综上所述,上诉人广东麦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上诉人刘惠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5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二、广东麦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麦谷会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惠支付投资损失737 639.01元。三、广东麦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麦谷会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惠支付投资收益。(该收益计算方式为:以本金24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以本金737 639.01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上述收益以124000元为限额。)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12 416元,保全费4828元,共计17 2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收10 300元,已收广东麦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 300元,已收刘惠4474.6元。由广东麦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麦谷会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27 544元。退回刘惠4474.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宋大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4087749558M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龙珠路41-1号1603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