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邢台市博大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57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81民初1436号 |
案号 |
(2020)冀0581执1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宫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石家庄嘉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博大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二、被告张志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石家庄嘉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两台施工升降机租赁费共计250640元,被告邢台市博大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石家庄嘉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60元,减半收取2530元,由被告张志泉和邢台市博大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宫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河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001057677938 |
登记机关 |
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邢台市桥东区襄都北路予让桥办事处界家屯村写字楼1-2层A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