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双仪光学器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28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81民初8598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35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双仪光学器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和鑫源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万元,给付截止2018年6月30日的欠息1531111.11元,并按年利率10%承担2018年7月1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马云燕、潘红兰对被告江苏双仪光学器材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9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493元,由被告江苏双仪光学器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马云燕、潘红兰对被告江苏双仪光学器材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将上述费用连同借款本息一并给付原告)。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云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7628012853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开发区双仪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