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庞浩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3********24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481民初6814号 |
案号 |
(2020)苏0481执11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溧阳市隆森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000元,支付利息808133.33元(计算至2019年8月23日),并支付以19000000元为借款本金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日按月利率5.5‰计算的利息以及以190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8.2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如被告溧阳市隆森木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溧阳市隆森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溧阳市城东大道777号1幢、2幢、3幢、4幢、5幢房产(他项权证:溧房他证溧字第70938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方式所得价款在2829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庞宽、庞浩平、曹群对被告溧阳市隆森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6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64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溧阳市隆森木业有限公司、庞宽、庞浩平、曹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0649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6232636100112527315,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