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桂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25********2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1民初2494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1971执132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6616234】。被告广州市优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诚宝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4108.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4108.93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每月1.5%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上述逾期付款利息总额以114108.93元为限);被告广州市优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内容的,被告胡富荣在510000元的范围内向原告东莞市诚宝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优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内容的,被告胡桂荣在490000元的范围内向原告东莞市诚宝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原告东莞市诚宝塑胶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51.48元(原告东莞市诚宝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诚宝塑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9元,被告广州市优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胡富荣、胡桂荣共同负担2812.4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