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晓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522********0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2民初742号 |
案号 |
(2020)赣0822执17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朱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文杰支付欠款191000元;驳回原告郭文杰要求被告山东新广厦劳务输出有限公司、被告马振全承担本案欠款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朱晓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