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11********3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83民初5044号 |
案号 |
(2020)赣0983执28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安市赣磊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款人民币125000元整及约定利息(以125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被告胡志勇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