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81********39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02民初10700号 |
案号 |
(2020)湘0102执114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钟云向原告徐昊午偿还借款本金47550元;二、被告钟云向原告徐昊午支付利息(以4755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3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被告钟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35元,由被告钟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