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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981********39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102民初10700号
案号
(2020)湘0102执114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钟云向原告徐昊午偿还借款本金47550元;二、被告钟云向原告徐昊午支付利息(以4755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3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被告钟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35元,由被告钟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1-06
发布时间
2020-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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