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婚未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32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4民初13932号 |
案号 |
(2018)辽0104执7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婚未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张建红保证金7万元;二、被告沈阳婚未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向原告张建红支付迟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利息,以欠付保证金7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偿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2-02 |
发布时间 |
2018-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宣忠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4313269799C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沈阳市大东区白塔路156号3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