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湛江市乐仕达电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97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881民初3237号 |
案号 |
(2019)粤0881执1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湛江市乐仕达电器有限公司、陈桂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炳昌支付货款60300元及利息(以所欠货款603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4元,申请财产保全费623元,由被告湛江市乐仕达电器有限公司、陈桂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发布时间 |
2019-0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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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桂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881699701221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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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廉江市九洲江经济开发试验区工业大道北(4)幢之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