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有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9********1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29民初2195号 |
案号 |
(2020)黑0129执4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延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张有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宗会滨垫付款32088元,自2018年5月14日起按年利率4.05%支付垫付款30000元的利息至履行完毕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2元、公告费560元,由张有庆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延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