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廉国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32********24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1224执1177号 |
案号 |
(2020)黑1224执恢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庆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廉国锋、庆安县银珠木业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员原告王洪梅水稻款102 645.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庆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