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昭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1********36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4民终743号  | 
    
案号  | 
      (2020)桂1425执2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2020)桂1425民初15号民事判决;二、确认上诉人许丰球与被上诉人黄昭日签订的《把荷乡吉兰村多花屯伐区松木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三、解除上诉人许丰球与被上诉人黄昭日于2016年7月6日签订的《把荷乡吉兰村多花屯伐区松木转让协议书》;四、被上诉人黄昭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许丰球经济损失208 844元;五、驳回上诉人许丰球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