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5********77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523民初580号 |
案号 |
(2020)皖1523执恢7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朱读付、郑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包先正借款本金124400元及利息,计息时间自2018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至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94元,由被告包先正、郑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