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熊明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624********13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2624民初909号 |
案号 |
(2020)云2624执3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熊明国偿还李正英借款本金240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00元,减半收取2450.00元,由熊明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