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健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122********3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0783民初847号 |
案号 |
(2020)内0783执1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健林给付原告王兴格、邓淑芝人民币2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兴格、邓淑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朱健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