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2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1548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7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贾敬利与被告刘国强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刘姿鑫随原告贾敬利生活;婚生儿子刘姿辰随被告刘国强生活,抚养费各自负担。原、被告均有探视随对方生活子女的权利,原、被告均有协助探视的义务;三、驳回原告贾敬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贾敬利负担。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贾敬利与被告刘国强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刘姿鑫随原告贾敬利生活;婚生儿子刘姿辰随被告刘国强生活,抚养费各自负担。原、被告均有探视随对方生活子女的权利,原、被告均有协助探视的义务;三、驳回原告贾敬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贾敬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