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忠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4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1126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7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忠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书军借款本金52000元。二、被告王忠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书军借款利息,利息以16000元为基础按月利率2%自2014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础按月利率2%自2014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以12000元为基础按月利率2%自2014年3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以14000元为基础按月利率2%自2014年3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执行时应扣除已给付的4300元利息)。三、驳回原告王书军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被告王忠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