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吕优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08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2093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7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原告魏二梅、丁松松、侯雪莲、侯诗杰、侯刘氏、侯乐园因其近亲属候万刚死亡造成的丧葬费35816.50元、死亡赔偿金2806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停尸费1300元、误工费1928.3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9840.50元、交通费1800元损失合计411305.30元,由被告霍路成赔偿35%即143956.86元,由被告吕随明赔偿15%即61695.80元,由被告吕优良赔偿15%即 61695.80元,由被告李运平赔偿15%即61695.80元;驳回原告魏二梅、丁松松、侯雪莲、侯诗杰、侯刘氏、侯乐园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99元,由被告霍路成负担2000元,由被告吕随明负担940元,由被告吕优良负担940元,由被告李运平负担940元,由原告魏二梅、丁松松、侯雪莲、侯诗杰、侯刘氏、侯乐园负担1479元。以上被告霍路成共需给付原告赔偿款143956.86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合计145956.86元,扣除已给付的50000元后,由被告霍路成再给付原告95956.86元;被告吕随明共需给付原告赔偿款61695.80元、案件受理费940元合计62635.80元,由被告吕优良共需给付原告61695.80元、案件受理费940元合计62635.80元,由被告李运平共需给付原告赔偿款61695.80元、案件受理费940元合计62635.80元,均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