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贵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28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153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9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贵希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赵保生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赵文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赵保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68元,由被告陈贵希、赵文堂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