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阿都克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433********0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3433民初848号 |
案号 |
(2020)川3433执5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阿都克姑返还二原告曲木木两、阿尔克巴135000元。以上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800元,由被告阿都克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8-22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