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登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18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新牧民二初字第273号 |
案号 |
(2019)豫0711执恢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李运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吴孝慧借款80万元及利息(其利息计算方法为:以8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4年4月15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新乡市登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李福道、李福德、张克祥、马东明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李运长、新乡市登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李福道、李福德、张克祥、马东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00元由李运长、新乡市登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李福道、李福德、张克祥、马东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22 |
发布时间 |
2019-0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运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00721883499L |
登记机关 |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牧野区王村镇窑场村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