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登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18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新民二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新法执字第010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新乡宏业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从2008年10月16日起按月利率9.3‰算至2009年7月6日止,从2009年7月7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4.65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扣除已偿还的利息9920元)。 二、被告新乡市登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新乡宏业纺织有限公司和新乡市登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新乡县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5-12-01 |
发布时间 |
2015-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运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00721883499L |
登记机关 |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牧野区王村镇窑场村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