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嘉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19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民初字第4345号 |
案号 |
(2015)安执字第028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安新永隆电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商业发票融资贴现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其中截至2015年5月8日利息为260,335.98元,此后按本案国内商业发票贴现融资申请书的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省嘉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黄纯、林柳惠对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福建省嘉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黄纯、林柳惠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安新永隆电机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对被告黄纯、林柳惠所有的坐落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水南街340号的32套房地产(所有权证号: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3066756号、3066759号至3066761号、3066765号、3066771号、3066777号至3066789号、3066793号至3066797号、3066799号至306670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实现上述抵押权后,被告黄纯、林柳惠有权向被告福安新永隆电机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上海世纳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在应收账款债权11,215,065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履行还款责任。如被告福安新永隆电机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包括保证人、抵押人承担担保代偿责任),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对被告上海世纳实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相应回转至被告福安新永隆电机有限公司,免除被告上海世纳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履行付款的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11-30 |
发布时间 |
2015-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成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8161197690X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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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福安市赛岐开发区工业园区加招片104国道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