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嘉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19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民初字第1296号 |
案号 |
(2016)闽0981执01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力通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福建省大华恒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250万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自2014年10月31日起算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福建田松铜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嘉华电器有限公司公司、陈祖田、陈成义、陈秋、丁振韩对前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福建田松铜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嘉华电器有限公司公司、陈祖田、陈成义、陈秋、丁振韩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力通电机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04-14 |
发布时间 |
2016-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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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成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8161197690X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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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福安市赛岐开发区工业园区加招片104国道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