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嘉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19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宁民初字第222号、(2015)闽民终字第1258号 |
案号 |
(2015)宁执字第007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金隆动力机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对外垫款本金人民币19855592.5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1月21日为人民币258520.35元,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福建省嘉华电器有限公司、郑韩锋、李芸对被告福建金隆动力机电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金隆动力机电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11-02 |
发布时间 |
2015-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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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成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8161197690X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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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福安市赛岐开发区工业园区加招片104国道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