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眉山通力电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98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武侯民初字第08201号 |
案号 |
(2019)川0107执14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四川眉山通力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楠支行归还剩余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复息(利息、复息以借款实际结清日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楠支行的银行系统数据为准);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四川眉山通力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楠支行律师费1万元;三、被告成都市迅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任正书、华正玉、李建国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四川眉山通力电器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楠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0640元,由被告四川眉山通力电器有限公司、成都市迅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任正书、华正玉、李建国负担29140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楠支行负担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3-04 |
发布时间 |
2019-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任正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400729809613P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