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吕海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07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2673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8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万合新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6000元;二、被告吕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万合新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费,代偿费以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4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吕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万合新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追索债权的律师费3000元;四、驳回原告北京万合新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计127.5元,由被告吕海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