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颜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03********2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3民初2469号 |
案号 |
(2020)粤03执49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越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众金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逾期罚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7年11月2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颜华应对被告周越江在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代偿后,向被告周越江追偿;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众金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6644元,由被告周越江、颜华共同负担292733元,由原告深圳市众金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9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50元,由被告周越江、颜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