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巴东县和达电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24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2823民初3211号 |
案号 |
(2020)鄂2823执23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范定军支付巴东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借款1522678.81元,并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的标准支付利息和律师代理费用24533元。定于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及相应利息,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及相应利息,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及相应利息, 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全案应付款项。若被告范定军上述任何一期未按约定时间履行时,则原告巴东恒信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全案未履行金额向法院申请执行;二、在被告范定军不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时,原告对被告范定军、王先莹所有的坐落于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朝阳路8号c幢4-5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巴东县不动产权第0002714号】以及对被告姚厚堂所有坐落于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巴山路90-2号b栋单元404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巴东县不动产权第0002720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对被告范定军、王先莹所持有被告巴东县和达电器有限公司的100%的股权拍卖或转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在被告范定军不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时,被告王先莹、姚厚堂、王成慈、巴东县和达电器有限公司对实现以上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债权后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先莹、姚厚堂、王成慈、巴东县和达电器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抵押担保责任、质押担保责任、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范定军进行追偿。四、巴东恒信担保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18504元,减半收取9252元,由被告范定军负担,被告王先莹、姚厚堂、王成慈、巴东县和达电器有限公司对诉讼费的负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巴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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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范定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2823582478601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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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巴东县信陵镇民族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