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金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03********06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0783民初164号 |
案号 |
(2020)内0783执10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华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黄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福龙欠款本金86 418元,并给付自2019年1月11日至此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王福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150.4元,由被告被告哈尔滨华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黄金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