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市第四耐酸陶瓷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57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203民初202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157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截止到2018年6月26日的贷款本金1,985,293.47元,利息172,801.37元,并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剩余本金、利息之和2,158,094.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89%计算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唐山市第四耐酸陶瓷厂、唐山容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树文、闫禧广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唐山市第四耐酸陶瓷厂、唐山容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树文、闫禧广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先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00元,由被告孙先、唐山市第四耐酸陶瓷厂、唐山容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树文、闫禧广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截止到2018年6月26日的贷款本金1,985,293.47元,利息172,801.37元,并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剩余本金、利息之和2,158,094.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89%计算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唐山市第四耐酸陶瓷厂、唐山容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树文、闫禧广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唐山市第四耐酸陶瓷厂、唐山容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树文、闫禧广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先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00元,由被告孙先、唐山市第四耐酸陶瓷厂、唐山容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树文、闫禧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时间 |
2020-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032357874934 |
登记机关 |
唐山市路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窑大街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