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任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07********2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04民初5313号 |
案号 |
(2020)冀0104执恢6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任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西城支行借款本金529,143.79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4月23日利息为8298.63元,2019年4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如被告任磊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任磊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宝力小区14-3-602号房产【冀(2016)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64919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4587元,由被告任磊负担。判决如下:被告任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9,143.79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4月23日利息为8298.63元,2019年4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如被告任磊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任磊名下位于石家庄新华区宝力小区14-3-602号房产【冀(2016)石家庄不动产权第0064919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4587元,由被告任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