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成美电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82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181民初3952号  | 
    
案号  | 
      (2019)宁0181执9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进忠、江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80万元,支付所欠利息(包括罚息、复利)489807.33元,合计9289807.33元;并以借款本金880万元为基准,按月利率10.6875‰计付2018年7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以所欠利息481065.07元基准,按月利率10.6875‰计付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复利; 二、以上债务,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成美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灵武市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三号路北侧的厂房(证号: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3653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灵国用(2013)60030号)(《他项权利证书》证号:灵房他证市区字第023071号、灵他项(2016)第0308号)、及所有的挤压器4台、连铸机组1台、拉拔机1台、破碎机1台、扎投机2台、无氧杆熔炉、镀锌车间、动力车间、圆盘浇铸机(登记编号为:灵武动押2016-53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对折价、拍卖和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孙义洪、马秀玲、马建云、马小花、聚金铜铝材公司对被告王进忠、江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以上第二、三项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被告,有权向被告王进忠、江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83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7430元,由被告王进忠、江蓉、宁夏成美电器有限公司、孙义洪、马秀玲、马建云、马小花、宁夏聚金铜铝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9-03-13  | 
    
发布时间  | 
      2019-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宁0181执94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3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124398.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进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81788235082C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灵武市再生资源循环经济试验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