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姚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21********1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503民初5724号 |
案号 |
(2020)皖0503执21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6一、姚亮、苏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归还所欠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6786元、支付利息1601元;并以借款本金1667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罚息。二、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有权就坐落于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西苑小区紫荆花园2栋403室不动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当房2006字第002688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8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084元,由姚亮、苏晨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