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固镇县原野物流仓储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65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23民初2106号 |
案号 |
(2020)皖0323执6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固镇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0一、被告蚌埠市楚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截至2019年7月31日所欠的利息和罚息共计982490.44元,以及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3125%计算的利息并违约加收50%的罚息;二、如被告蚌埠市楚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固镇县原野物流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固股份字第06052号、固连城镇字第10061号房地产、固集用(2006)2320800555号土地使用权行使抵押权,以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固镇县原野物流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蚌埠市宏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三、被告蚌埠市宏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乔伟、乔龙飞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向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固镇县原野物流仓储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宏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乔伟、乔龙飞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蚌埠市楚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1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68元,减半收取计21584元,由被告蚌埠市楚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固镇县原野物流仓储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宏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乔伟、乔龙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固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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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乔龙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23786502634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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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工业园区纬四路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