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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7********64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02民初8755号
案号
(2020)苏1302执44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借款金额86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贷款用途为消费;贷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即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3-款基础利率加222.5bp,每12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逾期贷款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息。2017年5月4日,被告李海强向原告中国银行出具《共同还款承诺函》,承诺自愿作为共同债务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7年5月27日,原告中国银行按约向被告高娟发放借款86000元。后被告高娟未按约还款,截至2019年5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5026.98元、拖欠本金的罚息7309.87元。以上事实,有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网上银行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流水明细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网上银行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按约发放借款,被告高娟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高娟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海强作为共同债务人,应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娟、李海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偿还本金85026.98元、拖欠本金的-4-罚息7309.87元(暂算至2019年5月20日,之后罚息以85026.9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80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4元,由被告高娟、李海强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时间
2020-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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