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倍嘉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06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1民初9636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恢6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镇江市靓明光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流动资金借款本金2000万及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原告律师费200000元。二、如被告镇江市靓明光学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王良春所有的位于上海市东方路1881弄8号2201室的沪房地浦字(2009)第024035号的抵押房产6在640万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江苏中润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丹阳市双江眼镜有限公司、镇江通球眼镜有限公司、江苏倍嘉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良春、杨值文、王晓菊对被告镇江市靓明光学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上海巨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镇江市靓明光学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5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付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9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庄苏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740689018U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开发区大泊新港路 |






